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35號反訴原告 李聰榮
李映萱 反訴被告 張全慶
許慧珍 前上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
9條定有明文。準此,對於本訴原告提起反訴,惟本訴之被告始得為之。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李聰榮、李映萱,並非本訴之被告,此參諸本訴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自明,揆諸前揭說明,反訴原告李聰榮、李映萱自不得對於本訴原告提起反訴。從而,反訴原告李聰榮、李映萱對於本訴原告提起反訴,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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