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74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詠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趙筱娟 、 吳承沛 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7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