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上訴人 陳聰傑 即原告之12上列上訴人與 涂銘軒 等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46,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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