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字第10號再審聲請人 陳聰傑 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凃銘軒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今限聲請人於收受本通知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以再審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又本件再審之聲請,是針對本院110年再字第9號裁定或111年度再字第4號裁定(即最直接之確定裁定)亦請於收受通知5日內陳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