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54號抗告人 陳聰傑 訴訟代理人 林俊寬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凃銘軒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因抗告人就上開訴訟事件前聲請訴訟救助,已獲准許,故准予暫免繳納抗告費1,000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郭慧珊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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