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9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斯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斯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在偵查中自白,原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8號),嗣本院改行通常程序後,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