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135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雄小字第1359號
原   告 花園輕井澤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花園輕井澤大廈」建物(下稱系爭
大廈)之承租戶,於民國98年11月23日下午5時41分15秒時
駕駛其所有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進入
地下道時,因過失未再按遙控器,且未於柵欄掉落時立即停
止,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柵欄降落時遭系爭車輛撞損,本
柵欄已使用3年,原告於同年月30日口頭告知被告,又多次
通知被告處理,均未獲置理,原告基於住戶使用之考量先行
維修該毀損之柵欄,共支出新臺幣(下同)8,715元,被告
因過失致該柵欄毀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依法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7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為系爭大廈住戶,於98年11月23日下午5時
41分許欲進入系爭大廈地下室時,已按開啟遙控器,竟於
經過該柵欄下方,遭該車道電動柵欄不預期遽降,而將被告
所有系爭車輛上行李架撞損,被告並無故意過失可言,自無
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被告98年11月23日上午5時41分13秒,駕駛系爭車輛進入
系爭大廈地下室時,當時開啟之柵欄正放下,而於同日時分
15秒時砸至系爭車輛之車頂,系爭車輛停頓後,於柵欄再
次上升再向前開,復於同日時分32秒,另一汽車於柵欄未放
下時,直接進入地下道之事實,業據兩造所不爭執之監視器
光碟一分在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又該大樓之遙控方式為
自出地下道時,柵欄經自動感應而開啟,若由外進入則需以
遙控器操作後,柵欄方升起,若柵欄已升起後,再操控遙控
器,柵欄於空中所停留之秒數並不會增加,需以長按遙控器
之方式延長柵欄於空中所停留之時間,該柵欄於本件事故發
生前原設定於空中停留秒數為40秒,現更改為14秒,業經本
院於99年5月21日到場勘驗,有勘驗筆錄一紙在卷可稽,且
為兩造所不爭執,亦應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被告並未等該柵欄放下再行進入,且未操控搖器導
致柵欄掉落,又於柵欄掉落時復前進導致柵欄毀損,應有故
意過失云云。查由原告所引之為證之監視錄影畫面,並無法
顯現被告進入地下道前是否未按遙控器,又原告雖另以該柵
欄若被告於進入時再次操作,秒數將延長,而被告所駕駛系
爭車輛進入時柵欄卻掉落以推知被告並未操作遙控器,惟經
本院測試之結果,柵欄於空中時若再次操作遙控器,並無法
增加柵欄於空中停留秒數,故亦難以推論因被告未操作遙控
器而導致柵欄掉落,故原告以此為由,主張被告操作遙控器
有過失,不足憑採。原告另主張被告並未等柵欄降落即進入
車道,有過失云云,惟依上開監視畫面,該柵欄下降後撞擊
被告車輛後再次升起,於柵欄未放下時,即有另一部車輛亦
操作進入,又參以原告於其所不爭執之99年4月21日調解程
序中亦認柵欄於空中時,即可操作進入,足見於發生本次事
故前,該大樓之住戶之認知,均屬柵欄於空中時,即認可操
作進入,而被告於進入車道前,柵欄並未放下,係於經過時
方為下降,被告亦屬一不可預見柵欄下降之狀態,故亦難以
此認被告有過失云云。末原告另主張,柵欄撞擊系爭車輛後
,被告仍硬向前開,方導致柵欄毀損加劇等語,然依監視畫
面,該柵欄撞擊被告車輛時,被告正於行進中,且柵欄係位
處車輛上方,無從注意,自無於柵欄撞擊瞬間立即停止之可
能,又被告於該柵欄撞擊後即先停車,於柵欄升起時再度向
前,並無違反其注意之義務,故原告以柵欄掉下瞬間被告並
未停車,認其違反注意義務,實難憑採。
㈢綜上,本件事故之發生,被告難認有何過失,故原告請求被
告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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