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117號
原 告 陳惠瓊
原 告 林景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二人起訴均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一)原告陳惠瓊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79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陳惠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陳惠瓊之訴
。
(一)原告林景森部分核定為31,6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限原告林景森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林景森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