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117號
原   告  陳惠瓊
原   告  林景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二人起訴均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一)原告陳惠瓊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79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陳惠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陳惠瓊之訴
   。
(一)原告林景森部分核定為31,6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限原告林景森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林景森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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