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己○○○庚○○乙○○戊○○丁○○丙○○被告辛○○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訴字第6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