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2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案件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7月6日以96年度簡字第2146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嗣於96年10月19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340號裁處其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而其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96年8月31日以96年度易字第1298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有上開96年度簡字第2146號判決書、96年度聲減字第7340號裁定書、96年度易字第1298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本院核其聲請為正當,爰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