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立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立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鄭立偉因犯詐欺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素行不良、犯罪情節,本件附表總宣告刑期合為
2年2月,其中附表編號2至7部分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月(得易科),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汪梅芬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附表:受刑人鄭立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10月22日│101年7月間│101年7月27日、7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新北地檢署102年度偵│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案號│緝字第1596號│字第3079號│字第307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322│103年度上訴字第3322││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9日│104年7月7日│104年7月7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322│103年度上訴字第3322││決│││號│號││├────┼──────────┼──────────┼──────────┤││確定日期│103年3月10日│104年7月7日│104年7月7日│└─┴────┴──────────┴──────────┴──────────┘┌──────┬──────────┬──────────┬──────────┐│編號│4│5│6│├──────┼──────────┼──────────┼──────────┤│罪名│詐欺│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7月27日、7月│101年7月28日、7月│101年7月27日、7月│││28日│29日、7月30日│28日│├──────┼──────────┼──────────┼──────────┤│偵查機關年度│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案號│字第3079號│字第3079號│字第307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322│103年度上訴字第3322│103年度上訴字第332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7日│104年7月7日│104年7月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322│103年度上訴字第3322│103年度上訴字第3322││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4年7月7日│104年8月6日│104年7月7日│└─┴────┴──────────┴──────────┴──────────┘┌──────┬──────────┐│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7月25日│├──────┼──────────┤│偵查機關年度│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案號│字第307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322││實││號││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322││決││號││├────┼──────────┤││確定日期│10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