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53號原告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 被告亞哥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蓉蓉 被告 陳見 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基於兩造間買賣關係與保證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兩造於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第11條「同意管轄」條款,約定若就本件有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買賣合約書在卷可憑(參本院卷第11頁)。是以兩造既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約定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件自應移由該合意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
三、依首揭法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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