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告 盧志松
盧榮利 以上原告與被告盧志松、盧榮利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29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770元,尚不足新臺幣69,52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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