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62號原告 潘淑梅 被告 黃君瑜 (原名 黃素真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