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328號上訴人即被告 倪為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雲祥 間因102年度婚字第328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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