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412號
參加人 黃綉菁
林秀花 吳瑞晃 張瑞永 陳望清 張武旺 黃宏昌 徐林昔 莊惟先 上列參加人因上訴人 黃郁媞 (原名 黃桂華 )與被上訴人民權皇家DC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後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參加訴訟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