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簡字第394號
原告 王家崑
被告 蔡雅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870元(計算式:25萬元+自民國111年6月2日起至起訴日即112年12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8,870元=268,87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繳納2,650元,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