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43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侑成 債務人 蔡奎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陸拾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其中㈠新臺幣伍佰壹拾肆萬參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零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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