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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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62號上訴人即原告 沈淑錦
黃子軒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惠 和
李裕勗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請求金額雖為新台幣13,500,000元,但其中僅新台幣9,000,000元為請求返還之價金,其餘新台幣450萬元為附帶請求之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
2項規定,違約金部分不併算其價額,則本件上訴裁判費用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9,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