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0號原告 劉嵐瑛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複代理人 黃郁雯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韋宏 律師
孫安妮 律師被告 梁進福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 律師
沈佳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慧珊
法官朱慧真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