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05號上訴人 沈淑錦
黃子軒 被上訴人 李惠
李裕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梁雅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