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號上訴人 劉昶權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九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偵字第二六四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上揭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劉昶權因強盜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八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何菁莪法官蘇素娥法官謝靜恒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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