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1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三寶能量科技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兼被告 吳文良 選任辯護人 李國豪 律師被告金溢源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兼被告 張耀崇 選任辯護人兼送達代收人 李柏松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7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三寶能量科技有限公司、吳文良、金溢源企業有限公司、張耀崇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耀崇為被告金溢源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號5樓,下稱金溢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吳文良為被告三寶能量科技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1,下稱三寶公司)之負責人,其等均明知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擅自輸入之藥物屬於禁藥,竟基於輸入及販賣禁藥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張耀崇自民國101年10月起,向大陸地區廣東省「山海堂蟲草培植場」以每顆新臺幣(下同)28元之價格,購買含有「Tadalafi
lanalogue」壯陽藥成分之「精力源蟲草膠囊」1萬餘顆,再由被告金溢源公司以每顆40元之價格,陸續出售予被告三寶公司,被告三寶公司將「精力源蟲草膠囊」分裝為每盒5顆,被告吳文良再透過被告三寶公司之業務員,以電話推銷及寄發郵件之廣告方式,向不特定消費者推銷,並以每盒1,
000元至1,500元之價格對外販售。嗣於102年9月25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調查官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金溢源公司、三寶公司及該公司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營業處所搜索後,在被告金溢源公司扣得該公司登記資料9張、SGS鑑定報告14張、山泰有限公司(下稱山泰公司)銷貨資料4張、被告金溢源公司存摺3本、印章4枚、豬肝色不明膠囊60顆、巧克力雙色不明膠囊
100顆、白色膠囊40顆、橘色雙色膠囊80顆、「精力源蟲草膠囊」50顆;在被告三寶公司扣得盒裝「精力源蟲草膠囊」(綠盒)25盒、無盒裝「精力源蟲草膠囊」64包(1包5顆)、散裝「精力源蟲草膠囊」30顆、試用包36包、產品價目表3張、產品檢驗結果報告書1件、營業日報表65張、DM試用包寄送表9張、銷售話術資料1張、隨身碟1支、產品訂購單1袋;在被告三寶公司臺中營業處所扣得「精力源蟲草膠囊」(褐盒)51盒、被告吳文良名片3張、「精力源蟲草膠囊」101年5月至102年9月訂購單各1份等資料,而查得上情。因認被告吳文良、張耀崇均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嫌,而被告金溢源公司、三寶公司因負責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應依同法第87條規定,科以罰金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至於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本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三、公訴人認被告吳文良、張耀崇涉嫌前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吳文良、張耀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法務部調查局101年12月19日調科壹字第10123215160號鑑定書、102年2月22日調科壹字第10223201840號鑑定書、102年11月8日調科壹字第10223211370號鑑定書各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858號、16075號不起訴處分書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吳文良、張耀崇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堅詞否認有何違反藥事法之犯行,被告吳文良辯以:因相信SGS的檢驗報告而販賣「精力源蟲草膠囊」,沒有犯罪之故意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9頁反面、第40頁);被告張耀崇辯以:「山海堂蟲草培植場」之前的一批有問題,都下架了,後來「山海堂蟲草培植場」保證這批沒問題,伊非常小心,進來前都有送驗,且陸陸續續驗了好幾次,沒有犯罪之故意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0頁);辯護人為被告張耀崇辯稱:本案查獲之分子量是案發後才公告,案發前被告無從得知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頁)。
四、經查:
(一)關於被告張耀崇為被告金溢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吳文良為被告三寶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張耀崇自101年10月起,向大陸地區廣東省「山海堂蟲草培植場」以每顆28元之價格,購買「精力源蟲草膠囊」1萬餘顆,再由金溢源公司以每顆40元之價格,陸續出售予三寶公司,三寶公司將「精力源蟲草膠囊」分裝為每盒5顆,吳文良再透過三寶公司之業務員,以電話推銷及寄發郵件之廣告方式,向不特定消費者推銷,並以每盒1,000元至1,500元之價格對外販售之事實,為被告吳文良、張耀崇所不爭執,並於調查站、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見5555號他卷第46至49頁、第69至70頁、第73至76頁、第116至117頁、偵卷第17至19頁、本院卷一第41頁反面),核與證人 陳景相 於調查站之筆錄(見5555號他卷第7頁)均大致相符,並有昭信標準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書1紙、廣告傳單1份、統一發票影本1紙、宅急便送貨單影本1紙、搜索、扣押筆錄3份、扣押物品目錄表3份、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4份、照片27張(見調查卷第1至4頁、第6至11頁、第48至63頁、5555號他字卷第27、28頁、第31至35頁、第38至42頁)在卷足認,及盒裝「精力源蟲草膠囊」(綠盒)25盒、「精力源蟲草膠囊」(褐盒)51盒、無盒裝「精力源蟲草膠囊」64包(1包5顆)、散裝「精力源蟲草膠囊」30顆、試用包36包、產品價目表3張、營業日報表65張、DM試用包寄送表9張、銷售話術資料1張、「精力源蟲草膠囊」101年5月至102年9月訂購單各1份扣案足佐,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按藥品「類緣物」之分子主結構與藥品極類似,為藥品在合成過程中所產生「非天然」存在之副產物,鑑於該副產物藥理作用皆可顯著影響人體生理功能,已符合藥事法第
6條第3款「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規定,應以藥品列管,且該類藥品類緣物大部分以壯陽或減肥食品形態販售,可能導致患有高血壓及心血管疾病之消費者,在不知情之情況下使用,而發生與心血管疾病藥物產生交互作用致死之危險等情,前揭「類緣物」自始該當藥品之定義,縱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管,亦無礙其為藥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326、5012、5497號、97年度台上字第5544號判決均同此見解)。又參酌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係指該藥品「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而言;又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因此,若藥品未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獲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即屬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禁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012號判決同此見解)。查,上開被告張耀崇自大陸「山海堂蟲草培植場」進口售予被告吳文良,被告吳文良再轉售予不特定消費者之「精力源蟲草膠囊」,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確含有壯陽藥類緣物Tadalafilanalogue(分子量403.43g/mol及463.54g/mol)成分之事實,有法務部調查局101年12月19日調科壹字第10123215160號鑑定書、同局102年2月22日調科壹字第10223201840號鑑定書、同局102年11月8日調科壹字第10223211370號鑑定書各1份及照片13張附卷可稽(見調查卷第5頁、第40至47頁、5555號他字卷第24頁),足堪認定。則依上揭說明,上開含壯陽藥類緣物之「精力源蟲草膠囊」應認屬禁藥,而被告張耀崇有輸入上開含壯陽藥類緣物之「精力源蟲草膠囊」之客觀行為,被告吳文良、張耀崇均有販賣上開壯陽藥類緣物之「精力源蟲草膠囊」之客觀行為。
(三)至被告吳文良、張耀崇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院應予審究者係被告吳文良、張耀崇有無故意或過失?查:
1.被告張耀崇雖前於100年間因所販賣之「精力源蟲草膠囊」含有Thioaildenafil(分子量504g/mol)、Nortadalafil(分子量375g/mol)成分,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偵查結果以被告張耀崇於販賣前有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張耀崇無故意或過失而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858、16075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認(見調查卷第13至14頁),又對於被告張耀崇曾於上開案件遭受調查乙節,被告吳文良亦屬知情,此有被告吳文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之前被告張耀崇遭移送藥事法案件伊知道,伊有介紹加工廠給被告張耀崇等情(見本院卷二第168頁正反面),參以被告吳文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張耀崇送樣本給伊,伊與員工大家吃起來效果還不錯,會有勃起的反應,就是因為懷疑有西藥,伊自己也有送驗等情(見本院卷二第168頁反面、第169頁、第171頁反面),被告張耀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經過上一次,伊知道這可能有含壯陽藥,所以伊有特別再送驗,並有關類緣物全部都要檢驗,不管有公告沒公告都要檢查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1頁正反面),是被告張耀崇、吳文良原本對於「精力源蟲草膠囊」可能含有西藥、壯陽藥或其類緣物乙節,均確有懷疑。
2.惟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858、16
075號案件中,被告張耀崇遭查獲之「精力源蟲草膠囊」所含之壯陽藥類緣物為Thioaildenafil(分子量504g/mol)、Nortadalafil(分子量375g/mol)成分,與本案被告吳文良、張耀崇遭查獲之「精力源蟲草膠囊」所含之壯陽藥類緣物Tadalafilanalogue(分子量403.43g/mol及46
3.54g/mol)成分顯屬不同,而本案遭查獲之「精力源蟲草膠囊」並未驗出前案所驗出之壯陽藥Thioaildenafil(分子量504g/mol)、Nortadalafil(分子量375g/mol)成分,應可初步排除被告張耀崇將同一批「精力源蟲草膠囊」明知含壯陽藥類緣物而仍重新包裝再予販售之情形,即被告張耀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後來因「山海堂蟲草培植場」保證不含西藥,經伊送驗也確未驗出,因而再度向「山海堂蟲草培植場」進貨販售等情(見本院卷二第166頁反面、第167頁),證稱本案遭查獲之「精力源蟲草膠囊」與前案係不同批乙節,尚屬可信。則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858、16075號不起訴處分書僅能推認被告吳文良、張耀崇對於「精力源蟲草膠囊」可能含有西藥、壯陽藥或其類緣物乙節,應有懷疑,惟尚無法以此遽認被告吳文良、張耀崇對於本案遭查獲之「精力源蟲草膠囊」含有壯陽藥類緣物即Tadalafilanalogue(分子量403.43g/mol及463.54g/mol)成分屬藥品乙節確屬知情。
3.市面上生技產業就膠囊狀之食品或健康食品實屬眾多,食用者或多或少、短期或長期均有一定之「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感覺,惟此一感覺造成之原因,究係是因含有西藥、壯陽藥或其類緣物抑或食品或健康食品本身之天然成份造成,甚至只是心理因素造成,除非被告本身即具有專業能力足以分析判斷,否則實須經專業檢測單位鑑驗方能得知,查:
⑴被告張耀崇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伊是臺中高工汽修科畢業
,做過木工設計、飲水機,伊沒有醫藥相關背景、學識或研究、訓練等情(見本院卷第86頁反面)。被告吳文良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伊是臺中高工家具木工科畢業,做過木工廠、貼磁磚、仲介、保險及生物科技,伊從事生物科技已10年,但沒有藥品相關知識,伊賣的都是食品原料,伊的知識是貿易商給伊的廣告資料,此外就是問醫生,到書局找資料等情(見本院卷第86頁正反面),是被告吳文良、張耀崇實均非醫藥相關科系畢業,被告吳文良雖有從事生物科技產業,但著重於食品方面,實查無被告二人有何相關之專業能力,足以認定其等可以自行分析判斷所售之產品,究係有無含有西藥、壯陽藥或其類緣物。
⑵被告張耀崇於本院審理證稱:伊有拿「山海堂蟲草培植場
」的樣品去檢驗,送驗時伊說要檢驗所有的項目,有關類緣物均要檢驗,不管有無公告均要驗。結果因為驗出來不含西藥、壯陽藥或其類緣物,伊才販售,這個市場一定是這樣運作,伊提供的SGS報告中確有檢驗未公告類緣物的部分等情(見本院卷二第161頁反面、第164頁、第165頁、第166頁),此部分核與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山泰有限公司101年9月13日及102年7月31日送驗之月光寶盒(黃金蟲草)及蟲草活力膠囊結果(見調查卷第15至39頁)相符,其中,上開2次送驗之委託試驗申請書確實均有勾選壯陽藥定性分析(衛生署27項+類源【緣】物12項),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UTIS委託試驗申請書2紙在卷足認(見調查卷第16、34頁),又觀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UTIS委託試驗申請書中,有關壯陽藥之檢驗,能勾選之項目包括:壯陽藥定性分析(衛生署27項)、壯陽藥類源(緣)物定性分析(12項)及壯陽藥定性分析(衛生署27項+類源【緣】物12項)3種,而被告張耀崇出具之申請書確實均勾選壯陽藥定性分析(衛生署27項+類源【緣】物12項)此一項目(見調查卷第
16、34頁),易言之,被告張耀崇已委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壯陽藥及其類緣物盡其所能而為檢測,是此部分尚查無被告張耀崇有何故意脫落規避之情況,則被告張耀崇上開證稱有送驗,且有要求檢驗所有能檢驗之類緣物乙節,應非子虛,而報告結果就壯陽藥及其類緣物確均屬未驗出,此有SGS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B/2012/000000A-10、GUB/2012/904801A-11)2份在卷足認(見調查卷第27至33頁),再參以被告張耀崇於前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858、16075號案件中提出之
SGS100年7月6日(報告編號BA/2011/64198號)試驗報告(見5555號他卷第109至114頁),其中僅有壯陽藥及塑化劑之檢驗,並查無壯陽藥類緣物之檢驗,足徵被告張耀崇於前案偵查後,確實有知所警惕,更加小心,於本案中業已另要求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壯陽藥及其類緣物盡其所能而為檢測,再參以證人即被告吳文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張耀崇有提供伊西藥檢測及類緣物檢測,當時伊認為都合格,所以才會跟被告張耀崇進貨,伊當時試吃,有效果,此有可能是蟲草萃取物,但也有懷疑含西藥,所以伊自己也有送驗,確定沒問題才會對外販售,且效果跟西藥比,還是差很多等情(見本院卷二第170頁反面、第171頁正反面、第173頁反面),證人 卓俊男 亦到庭證稱:當時被告張耀崇有給伊SGS的報告,報告是跟據當時法令做核對,核對沒問題伊才銷售,SGS是目前臺灣比較有公信力的單位,原則上有SGS報告就會接受,之前塑化劑的案子,SGS的檢驗甚至比衛生單位還嚴格,所以業界會認為SGS是很高的層級,且他們收費也很高等情(見本院卷二第183頁反面、第184頁),可知被告張耀崇雖有懷疑產品可能會含有壯陽藥或其類緣物,惟被告張耀崇已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測,尚可認已盡其所能查證,確認不含西藥、壯陽藥及其類緣物,應無故意過失可言。而被告吳文良除依憑被告張耀崇提出之SGS報告外,並有自行再送驗確認(見調查卷第4頁,昭信標準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書1紙),亦難遽認有何故意過失。
4.又關於為何被告張耀崇送驗之產品未驗出含西藥、壯陽藥或其類緣物,卻遭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確含有壯陽藥類緣物Tadalafilanalogue(分子量403.43g/mol及463.54g/mo
l),被告張耀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當時送驗時,並未公告要檢驗上開類緣物,是公告後,SGS才知道要驗等情(見本院卷二第165頁正反面),核與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6月12日以台檢(化超)字第10406120
1號函表示:對送驗產品測試有無壯陽藥或其他類緣物並無技術上之困難,惟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於103年3月方才提供Tadalafil類緣物(分子量463g/mol)之檢驗,而原於101年9月及102年7月檢測時並未測試此部分等情(見本院卷二第32頁)相符,參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2月5日FDA研字第1049900679號函亦表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無Tadalafilanalogue(分子量403.43g/mol)成分,僅有相似之N-Ethy
ltadalafil(分子量403.44g/mol)成分,且Tadalafi
lanalogue(分子量463.54g/mol)成分及N-Ethyltadalafil(分子量403.44g/mol)成分是103年1月29日方列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等情(見本院卷一第18
2頁),足徵被告張耀崇上開證稱:對於含有壯陽藥類緣物Tadalafilanalogue(分子量403.43g/mol及463.54g/
mol)乙節不知情,當時無法驗出,其已盡其所能查驗等情,確屬可採。
5.末查,關於本案被告張耀崇上開自行送驗之產品名稱為月光寶盒(黃金蟲草)及蟲草活力膠囊,此與本案查獲之產品名稱為「精力源蟲草膠囊」不同,是否有送A貨檢驗卻賣B貨之情形,查,證人卓俊男到庭證稱:對被告張耀崇的東西,伊有再送一次,報告也是吻合,伊認為被告張耀崇並沒有送A貨驗卻賣B貨之情形等情(見本院卷二第18
4頁),且另本案扣案之「精力源蟲草膠囊」,其中扣案物品編號3-8之「精力源蟲草膠囊」,被告張耀崇稱:這其實是伊的肝藥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8頁),經本院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送驗編號為「附件三」,見本院卷一第55頁照片),確實驗無常見西藥成分,亦無類緣物驗出,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0月23日台檢(化超)字第103102301號函,及函附之SGS編號UB/2014/A0326號測試報告在卷足認(見本院卷一第81頁、第96至102頁),此部分扣案之「精力源蟲草膠囊」恐非本案被告張耀崇自大陸「山海堂蟲草培植場」進口並販售之「精力源蟲草膠囊」,至其餘扣案之白褐色盒裝「精力源蟲草膠囊」(送驗編號為「附件一」,見本院卷一第53頁照片)、白綠色盒裝(二代加強版)「精力源蟲草膠囊」(送驗編號為「附件二」,見本院卷一第52頁照片)及鋁箔包裝「精力源蟲草膠囊」(送驗編號為「附件四」,見本院卷一第56頁),經本院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亦驗無常見西藥成分,惟有類緣物Tadalafi
lrelatedcompound成分驗出,此與本案被告張耀崇於偵查中遭查獲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時之結果相同,有上開3份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在卷足憑(見調查卷第5頁、第40頁、5555號他字卷第24頁),對此,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6月12日以台檢(化超)字第104061201號函表示:對送驗產品測試有無壯陽藥或其他類緣物並無技術上之困難,惟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於103年
3月方才提供Tadalafil類緣物(分子量463g/mol)之檢驗,而原於101年9月及102年7月檢測時,並未測試此部分等情(見本院卷二第32頁),已如上述,是就結果而言,如排除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3月以後方能測出之Tadalafil類緣物(分子量463g/mol),被告張耀崇原提供之山泰有限公司101年9月13日及102年7月31日送驗之結果實與本院上開送驗結果完全相同。末參以被告張耀崇101年9月13日及102年7月31日2次送驗之膠囊顏色,依卷附之照片2張(見調查卷第33、39頁),與本案查獲含有Tadalafilanalogue(分子量403.43g/mo
l及463.54g/mol)之「精力源蟲草膠囊」均為紅褐色(或豬肝色,見調查卷第12頁、第40至47頁、5555號他字卷第24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3份及所附照片13張、並見本院卷一第52至56頁,送驗扣案物照片10張), 益徵 被告張耀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送驗的是同一批,絕對沒有驗
A賣B之情形(見本院卷二第167頁),尚非全無證據可支持。
(三)綜上,本案於事後,在客觀上雖驗出被告吳文良、張耀崇所販賣之產品含壯陽藥類緣物成分,惟並無證據能證明被告吳文良、張耀崇於行為時已明知,甚至依當時衛生福利部之公告,亦未包含事後所驗出之壯陽藥類緣物成分,至於被告吳文良、張耀崇雖因自行試用所販售之上開產品可以感覺「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而有所懷疑,惟被告吳文良、張耀崇實查無有何專業能力能加以分析判斷,且其等有送專業機構鑑驗確認不含西藥、壯陽藥或其類緣物成分,已盡其所能查證,又無其他證據能證明被告吳文良、張耀崇有規避檢測、驗A貨賣B貨或其等實早已明知之情事,則被告吳文良、張耀崇是否有進口或販賣禁藥之故意或過失,即有合理之懷疑,依罪疑唯利被告之原則,尚難遽認被告吳文良、張耀崇主觀上有何故意、過失可言。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證明被告吳文良、張耀崇有何違反藥事法之犯行,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被告吳文良、張耀崇犯罪,從而,自亦難認被告三寶公司、金溢源公司有何應處罰金刑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自應為被告吳文良、張耀崇及三寶公司、金溢源公司無罪之諭知。
六、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68號移送併辦被告張耀崇販賣膠囊予卓俊男涉犯藥事法部分,因本案起訴部分如前述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是上開移送併辦部分即與本案無裁判上或事實上一罪之關係,應檢還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美華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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