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267號原告 阿迪 (ADIDEPUTRA)
蒂拉 (DELLASINTIAMAYANGSARI) 迪丁 (DIDINHALIDIN) 杜亞納 (DURYANA) 德微 (DWIFATKHURROHMAN) 可欣 (KHOSIMNURSEHA) 發立斯 (M.FARRIJAJILNASR) 亞胡比 (MH.YAHUBIABUNBASAR) 伊諾 (MOHAMADIBNUSYAHIDDINASYARI) 莫哈馬 (MOHAMADULILALBAB) 菲克利 (MUHAMADFIKRI) 歐甘 (MUHAMMADOGAN) 李其 (RIKIBAYUSAPUTRA) 西帝 (SITIAMINAH)共同訴訟代理人建國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江金山複代理人吳翠華複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被告世新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海澄 追加被告晉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暢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俊宏 追加被告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宥瑜 追加被告麥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寳勲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727、7815、9574號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原告及被告世新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亦均表示對於在上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沒有意見,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