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02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柏宣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事實及理由欄如
主文所述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史萱萱附表:
┌───┬──────┬───────┬───────┐│編號││更正前│更正後│├───┼──────┼───────┼───────┤│1│事實欄│107年1月17日│108年1月17日│││第19行│││├───┼──────┼───────┼───────┤│2│理由欄│被告 謝文裕 │被告楊柏宣│││第1行│││├───┼──────┼───────┼───────┤│3│理由欄㈠│被告謝文裕│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