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王沛雷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恆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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