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稅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稅簡字第4號原告 曾信松 原告 曾國瑋 原告 曾國書 原告 曾玉玫 原告 曾柏青 原告 曾盈賓 原告 曾松久 原告 羅美月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 律師上列原告曾信松、曾國瑋、曾國書、曾玉玫、曾柏青、曾盈賓、曾松久、羅美月等八人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因補徵地價稅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按起訴,如為普通訴訟程序,按件徵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起訴裁判費2,000元。
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上開原告曾信松等八人係就新北市政府107年12月14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071862532號函檢送之訴願決定書(案號:0000000000號)不服,而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而本件訴願決定書所涉上開原告曾信松等八人補徵102年至106年地價稅之總額分別為3萬6,308元、3萬949元、3萬951元、3萬950元、3萬951元,合計16萬109元,則所核課之稅額既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則本件原告應預納第1審起訴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於起訴時未予繳納,依前開說明,尚欠第1審起訴裁判費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