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 黃國旙 被告 張楊寶蓮
張瑞堂 張慧淳 張文馨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育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