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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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156號債權人 潘建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馬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委任契約書影本,並確認兩造成立之契約性質為何?㈡若認兩造成立之契約為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條,當事
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但若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請釋明得請求約定報酬金額依據為何或釋明請求損害賠償依據及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麗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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