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陳旭甫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之訴有該條項第6款「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本件原告既請求代位分割,則應以系爭不動產與動產全體所有人為被告始為適法,是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系爭不動產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全部,姓名、住址欄均勿遮隱)及異動索引;全體共有人即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部分共有人有死亡之情事,亦應陳報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到院,並重新提出記載正確被告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過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