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84號

上訴人 賴宥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振生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昕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