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60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俊凱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事由而有羈押必要,裁定予以羈押在案。惟被告不服,認並無繼續羈押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或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查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6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認為被告犯殺人未遂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有潛在逃亡動機,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湮滅、偽造證據之虞,是上開情形依然存在,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原因並未消滅,亦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或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吳芙如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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