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秩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99年度秩字第97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受處分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8月24日溪警分偵社字第099001418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9年8月1日。
(二)地點:彰化縣彰化市○○路○○○號(凱悅汽車旅館)。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2,50
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蒐證照片4幀附卷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