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小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小字第14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捌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柒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