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3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吳祚丞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