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756號聲請人丙○○聲請人甲○○○聲請人乙○○前列三人共同被繼承人丁○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亦為非訟事件所準用,此觀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丁○於民國99年6月27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高雄縣○○鄉○○村○○○路○○○巷12之19號」,有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