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10號聲請人 唐鐘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林春鈴法官吳佳霖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褲王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3年1月1日│33,100元│0000000│││ 何妙善 │松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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