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83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3月7日送達上訴人本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另於94年1月26日亦曾寄存送達該裁定)。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紙附卷可佐,核諸其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