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2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匡明 法定代理人 荊珊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荊延平 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42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13日所為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參酌鑑定人即台新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結果(估價報告書外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5,01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費為15萬6,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