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78號抗告人 黃靈山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78號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本院民事庭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合於法定程式之要件。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抗告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事庭104年度簡上字第78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箴
法官陳麗芬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蕭宛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