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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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56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抗告,如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04年3月13日104年度聲再字第28、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104年5月12日以104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惟因其本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4萬3,186元(見本院卷第
10、11頁),核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首開說明,本院104年5月12日所為104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而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部分,亦經本院104年度勞聲字第23號裁定駁回聲請在案,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呂淑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