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457號聲請人 蘇素存 相對人 蔡錦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錦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13張之提示日期為何?
二、相對人蔡錦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