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49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連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11行關於「號30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巷30號4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民國104年8月21日所為104年度聲字第3449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理由欄二所示被告應限制住居之地址,容有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