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819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育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上平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併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狀,且需含有「上訴理由」,上訴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