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裁定解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9號聲請人 陳麗玲 聲請人財團法人 金豊 佛苑文教基金會兼法定代理人紀明東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莊婷聿 律師上列聲請人等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