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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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 葉岩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