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關係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所為102年度亡字第2號宣告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甲○○於民國72年1月1日,自其花蓮縣○○市○○路○○○號住處離家出走,生死不明已逾7年,致其姐乙○○誤認相對人死亡,而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暨死亡宣告,經本院於102年3月6日以102年度亡字第2號裁定宣告相對人於79年1月1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惟相對人並未死亡,其於90年間因精神障礙且身份不明在土城市遊蕩,而經新北市政府暫取名為「社○○」並予安置,且自90年7月23日起,由新北市政府轉介安置於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下稱玉里醫院)迄今,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於103年8月間,採驗相對人指紋比對後,確認其為本件相對人無誤,相對人之姐乙○○因此向聲請人請求對本院提出撤銷死亡宣告之聲請,經聲請人查明相對人確實尚生存且仍安置於玉里醫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02年3月6日以102年度亡字第2號裁定宣告於79年1月1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亡字第2號卷宗查證屬實,惟聲請人即暫取名為「社○○」之新北市遊民,現尚生存並安置於玉里醫院,並未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姐乙○○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狀、台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104年1月29日北市信戶登字第10430092000號函、戶籍謄本、衛生局福利部玉里醫院104年4月22日玉醫社字第1042500383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03年10月27日新北警海戶字第1033347542號函、身份不明系統─資料報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台北縣政府(即現新北市政府)90年7月23日90北府社障字第267736號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等為證,經核無誤,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上抗告狀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郭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