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49號上訴人 丁俊元 即原告被上訴人 許志宏 即被告
施明慧 林麗色 陳文輝 李芳霏 許順隆 林美惠 劉石安 施富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
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9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
2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4年9月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