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23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范福平代理人 林家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韓世成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韓世成(男,民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號)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韓世成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韓世成為聲請人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榮譽國民之家之榮民,於民國99年3月31日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仍下落不明。因韓世成失蹤時已滿80歲,失蹤迄今已滿3年,聲請人前向鈞院聲請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爰依法聲請鈞院准予裁定對失蹤人韓世成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韓世成於99年3月31日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生
死不明一情,此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104年4月24日南市東戶字第1040048267號函影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戶口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各1份供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韓世成之入出境紀錄及其最近3年之勞保與健保投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資料,均查無相關資料,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為死亡之公示催告,本院於104年7月20日將該公示催告之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而本件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得於韓世成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㈡失蹤人韓世成於99年3月31日失蹤,失蹤時已滿80歲,計至
102年3月31日屆滿3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韓世成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