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30號聲請人 呂宗錡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冠軍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六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宋裕榮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相對人冠軍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六福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②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